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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工作为幌子 胁迫拘禁他人入传销获刑
<p> <span style="line-height:1.5;">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span><a href="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3/" target="_blank">民法</a><span style="line-height:1.5;">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贝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周红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span><br /> <span style="line-height:1.5;">2012年2月12日,周红娟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何辉骗至株洲,黄贝贝、朱泳、周红娟和胡庭(另案处理)等人限制何辉人身自由,欲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span><br /> <span style="line-height:1.5;">同月28日,在黄贝贝策划下,几人打电话给何辉家人,谎称何辉出了车祸,要求对方支付8000元钱转账至何辉的银行卡上。3月2日,黄贝贝再次打电话给何辉家人,威胁称何辉已被他们绑架,要求其家人在何辉的银行卡上存入10000元钱。其后又多次发短信威胁何辉家人。</span><br /> <span style="line-height:1.5;">被害人何辉家属报警后,黄贝贝、朱泳、周红娟等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span><br /> <span style="line-height:1.5;">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贝贝、朱泳、周红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贝贝、朱泳、周红娟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贝贝、朱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周红娟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span> </p> <p>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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