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赢得尊重 服务收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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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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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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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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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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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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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与王某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合同落款处有原告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被告王某签字及加江苏某公司泰安某大区景观项目专用章。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山东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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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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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诉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LPR的4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一审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山东某公司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案件相关费用由江苏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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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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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或发回重审,并由山东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费用。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并非合同相对方、王某不构成表见代理、一审采信鉴定意见书错误、违约金计算标准错误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江苏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某公司工程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以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4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一、二审案件相关费用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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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新律师作为山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虽因新证据对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调整,但仍支持了山东某公司的主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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