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2号泰豪名城综合服务楼20层

联系电话:0538-2958101

邮箱:sd@tostrong.cn

新闻动态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城管队违建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p> &nbsp; &nbsp; &nbsp; <span style="font-size:14px;line-height:2;">城管队违建的处理依据是什么&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4px;line-height:2;">&nbsp; &nbsp; &nbsp;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4px;line-height:2;">&nbsp; &nbsp; &nbsp;”&nbsp;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nbsp;&nbsp;</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4px;line-height:2;">&nbsp; &nbsp; &nbsp; &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14px;line-height:2;">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span> </p>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律师风采  |  新闻动态  |  业务领域  |  签约客户  |  典型案例   |  法律点拨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2号泰豪名城综合服务楼20层    技术支持:星际网络
联系电话:0538-2958101     邮箱:sd@tostr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