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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div> <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为贯彻落实《意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施意见》对法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比如,在限制从业时间方面。《意见》规定,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时间为3年,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均为三级以上高级法官,相当于行政级别正处级以上,因此,《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的时间规定为3年。又如,在限制从业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实践看,律师职业是与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接触的最主要职业,符合“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概念,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对《意见》进行了细化,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彻底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这也符合《意见》从严管理的精神。</span> </div> <div> <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在对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规范管理的同时,注重强化法官合法就业权利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对发生“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组织或活动才可设置从业限制,其他营利性组织均可就业。</span>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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