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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试驾致车损 粗心试驾人被判担全责
中国法院网讯&nbsp;(朱燕佳 高岩) 在“试”的年代里,什么都可以拿来一“试”,正如买衣服试穿,买食品试尝,甚至连婚姻大事都有“试婚”,当然买车也可以试驾。然而,试驾人可要当心了,如果因你的不慎,造成车辆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你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试驾引起车辆损坏的赔偿纠纷,判令试驾人赔偿汽车销售公司各项损失3万余元。<br /> <br />   试驾致车损 买车喜事惹闹心<br /> <br />   日前,张先生至一汽车销售公司处购车时,相中了一辆银灰色宝来轿车,随后,张先生想对该车的空调性能进行调试,谁知在发动该车辆时,由于一时疏忽,忘了检查车辆是否处于空挡位置,致使车辆前移撞击前方两辆商品车,造成三车损坏。瞬间,令人高兴的买车喜事演变成双方都叫苦不迭的烦心事。虽然双方在之后进行了交涉,但对责任该由谁承担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汽车销售公司遂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br /> <br />   庭审来辩论 各执一词难判断<br /> <br />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张先生作为一位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并熟练掌握车辆的操作规范,在没有检查车辆档位的情况下,贸然发动车辆,造成公司的损失,应当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共计3万余元。<br /> <br />   张先生则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检查待出售车辆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事发当天,待销售的车辆手刹未拉起,且档位放置于一档位置,处于不安全状态,所以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另外,公司在受损车辆实际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复车辆,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不利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至于贬值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也无证据证明必然发生,该部分损失不应由他来承担。<br /> <br />   一审经审理 试驾人负全责<br /> <br />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是持有多年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并熟练掌握驾驶车辆所需要的操作规范,然而他在未检查车辆档位的情况下,贸然发动车辆,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负有为顾客提供符合安全规范、车况完好车辆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至于档位是否在空挡位置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由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r /> <br />   至于车辆实际损失的确定,因该汽车销售公司系拥有修理资质的公司,故其自行对车辆修理并无不当,且其产生的修理费也与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相一致,所以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至于该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该受损的三辆车是作为商品车销售的,修复后其使用寿命和整体性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按惯例修复后的商品车销售后不具有索赔权等售后服务权利,同时结合修复车辆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均会对销售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相应的贬值损失必然会发生。公司要求张先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则以评估报告为准。据此,嘉定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3万余元。<br /> <br />   不服提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br /> <br />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没有将停置车辆的排挡和手刹置于防止危害发生的状态,也具有过错,他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br /> <br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失,而本案发生的损害后果只涉及汽车销售公司,所以对于张先生提出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张先生未按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启动汽车,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事故,因此张先生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而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范系作为驾驶员应当知道的基本常识,并不必须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特别提示,所以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张先生应对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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