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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女二嫁土纠纷仲裁案例
<p> 一、案情简介 </p> <p> 申请人:李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某屯村民 </p> <p>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p> <p> 第三人:赵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五屯村民 </p> <p> 申请人李某某一家 4 口人是长山乡某某村村民,1983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该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了 29.5 亩土地。 </p> <p> 1997 年土地二轮延包时该户的户籍仍在长山乡某某村。由于李某某多年外出打工,没有回村要承包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按当时的政策和标准给李某某家预留 29.5 亩的承包地,暂由村委会按照机动地管理。1998年,申请人李某某回村索要承包地,被申请人长山乡某某村拒绝了要求,并将 29.5 亩土地发包给本村农民赵某某,期限为 15 年,承包费为 1.5万元,某某村将此笔转包收益计入该村的收入账户。2007 年 3 月 21 日李某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某某村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该村将 1997 年土地二轮延包时为申请人预留的 29.5 亩承包地交由申请人经营,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998 年—2007 年的土地收益。 </p> <p> 二、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p> <p>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预留的 29.5亩土地是属于承包地还是机动地,被申请人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p> <p> 三、<a href="http://www.chinalawedu.com/web/1900/" target="_blank">案例</a>评析 </p> <p>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围绕焦点问题,仲裁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 </p> <p> 1. 申请人李某某在 1997 年是否应该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申请人李某某一家的户口,自 1983 年土地承包到户至今一直在某某村,从未外迁,并及时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从未拖欠国家、集体任何税费。1997年土地延包时,因该户多年外出不在本村居住,某某村村委会为申请人预留了承包地,符合相关<a href="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 target="_blank">法规</a>政策。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应该同其他农民一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 </p> <p> 2.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承包地长期流转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997 年土地二轮延包时申请人外出务工,1998 年春申请人回来要地时,被申请人某某村村委会不但不及时将土地发包给申请人,而且将此地块转包给他人,并将转包收入作为村集体的收入记入账内,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p> <p> 四 、 裁决结果 </p> <p> 根据《农村 土 地 承 包法》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a href="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3/" target="_blank">民法</a>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等规定,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 : </p> <p> 一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 1997 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应承包的 29.5 亩土地交给其本人自主经营,并按政策规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p> <p> 二是被申请人要按当地每年度土地流转价格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1998 年~ 2007 年共 9 年的 29.5 亩土地流转收益。 </p> <p> 三是被申请人要返还给第三人剩余的土地流转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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