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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自行达成 工伤认定仍有效
<table border="0" class="ke-zeroborder"> <tbody> <tr> <td> <hr /> </td> </tr> <tr> <td> <p> &nbsp; &nbsp;牟某是个体工商户李某雇用的木工,在工作时被锯伤右手,经山东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广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广饶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p> <p> &nbsp; &nbsp;2011年9月7日下午4时许,牟某在工作期间,在厂子后院解木板条时,不慎被锯伤右手,导致右中指末节大部分缺失、右食指皮肤挫裂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1年12月23日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牟某的申请认定其受伤情形为工伤。李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牟某作为李某的的雇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虽与牟某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民事行为与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李某据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p> </td> </tr> </tbody>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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