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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开宣判网上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案
<p> 东莞公开宣判网上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案    </p> <p> &nbsp; &nbsp;一男子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ochir1y”(欧时力)商标的服装,售假总金额高达67万余元。6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谢宗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p> <p> &nbsp; &nbsp;案情:淘宝网上开店售假 窝点搜出4000余件假货   2009年1月,谢宗喜在淘宝网注册了名为“整点整分”的网店,租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健身街某房为窝点,并聘请唐某、何某作为网店售货、管理人员,在网上大肆低价销售假冒欧时力商标的服装。经查,该批服装是谢从东莞市虎门镇一仓库贩入的,其在网上的销售价格仅仅只有正品销售价格的一到三折左右,在销售过程中,该网店宣称这些服装是“尾货、原单服饰”并保证绝对货真价实,但事实上上述服装质量较差,许多服装的欧时力标识还是由谢宗喜等人手工缝在衣服上的。   </p> <p> &nbsp; &nbsp;截至案发前,上述网店因销量大等原因,已经晋升为淘宝信用等级较高的“双皇冠”店,并正准备冲“三皇冠”,所谓的“好评率”竟高达99.37%.2010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知情人报案后,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窝点进行搜查,当场缴获带有欧时力商标的假冒服装4324件、假冒“欧时力”商标的商标标签若干以及大量快递单证等。 经统计网络销售记录,截至2010年12月21日,谢宗喜销售假冒欧时力商标服装的销售额为人民币678621.38元。2011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掌握了谢宗喜的行踪,并在虎门将其抓获归案,又当场缴获欧时力商标服装20件。 店主:进货时不知是假货 量刑过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谢宗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谢宗喜不服,遂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 “网店所卖的‘欧时力’服装是从虎门一出租屋进的货,到虎门进货时对方说是正品,直到公安机关查封其位于大岭山的网店时才知道所卖的是假货。”谢宗喜说,“原审判决认定的实际销售金额过高,部分货物销售是虚假销售,只是为了增加商家信用,还有部分售出的货物已经退货。” 对此,谢宗喜的两名员工却有另一个说法。“网店出售的衣服都是由谢宗喜去拿货,价格一般是正牌衣服在实体店价格的3折左右,谢宗喜说过那些衣服不是正品。淘宝网上网店的销售记录都是真实的,其中‘成功的订单’一项记录了该店发货给客户且已经收到货款的交易。”网店员工何某说道。网店另一名员工唐某也指出谢宗喜所销售的服装在淘宝网上注明是非“欧时力”女装和网店订单记录是真实的。    </p> <p> &nbsp; &nbsp;据悉,谢共去该进货点三四次,但谢没有注意该进货点的名字,也没注意该处有无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谢也不记得该进货点的地址。每次进货,谢宗喜和对方都是计件给现金,没有入货单。进货后,一些衣服没有吊牌或商标的,谢及其员工就打印吊牌上的价钱和内容并把商标缝到衣服上。 法院: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为,证人唐某、何某均从不同侧面、不同细节证实了谢宗喜雇请唐某、何某贩卖假货一事,另外,谢宗喜自己也曾供称进货的部分衣服没有吊牌或商标,自己及其员工就打印吊牌上的价钱和内容并把商标缝到衣服上。谢宗喜的供述和唐某、何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了谢宗喜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贩卖的事实。另外,谢宗喜长时间、大量且明显低于市场价售卖涉案商品的事实,也足以证明谢宗喜对涉案商品假冒了他人的商标一事具有明确的认识,谢宗喜辩称其不知道售卖的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p> <p> &nbsp; &nbsp;关于销售金额,经查,涉案网店销售清单明细表证实东莞市骏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唐某、何某提供的网店销售交易记录核算该网店实收款总额为678621.38元。    </p> <p> &nbsp; 综述,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宗喜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p> <p> &nbsp; ■法官提醒■   网店经营者勿要以身试法   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便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网购越来越便宜,网店到处可见所谓“OEM”或“出口转内销”等名目的商品,这些商品许多是未经授权的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按照销售金额,许多店主其实早已经构成犯罪,其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因此,请相关网店经营者勿要以身试法。   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假冒商标的犯罪并不仅仅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它扭曲了市场机制,打击了通过不断创新、积累诚信从而开创品牌的积极性。没有良好的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就无法实现产业的升级转型,企业就只能沦为二三流的企业,只能赚取最微薄的利润,劳动者因此只能领取最微薄的薪酬。因此,看不见的危害远远大于看得见的损失,它损害的是我们社会、我们每个人的最深远的利益,应当值得我们警醒。   为了打击和预防假冒商品,除了刑事处罚外,还须加强行政执法,早发现、早查处,加强行业自律、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让假冒商品无处遁形。对于最近泛滥的利用网店贩卖假货的情况,也应追究相关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并令其积极加强监管,否则电子商务行业的长远发展也必将遭遇法律和信任危机。 另外,消费者也应当自律。根据调查,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时,网店店主往往提前便与消费者表明销售的并非正品、真品,但许多消费者对这些商品仍趋之若鹜,也反映出某些消费者对品牌内涵的鉴赏力还亟待提高。倡议消费者购买正品,一旦被欺骗购买了假冒商品也应当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权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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