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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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近日,一则一年级男孩在校被车辆碰撞的新闻牵动着人们的心弦,学校本该是向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成长的安全场所,但是,调皮好动的孩子的天性,打打闹闹磕磕绊绊难免少不了,当孩子在校遭受人身侵害时,作为家长,我们可以如何更准确的追责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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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追责首先要明确责任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有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那么,如果是同学之间造成的侵害,可以向作出侵权行为的同学的监护人进行追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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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Q:作为教育场所的学校又有哪些责任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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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A:此处应当根据被管理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情况讨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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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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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第一种情况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不能证明侵害发生时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做出了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主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时,除了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举证外,还需要证明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当该类主体存在过错时,该类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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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如果孩子受到的侵害比较严重,在学校遭受到了诸如性侵等刑事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及时送孩子去往医院接受治疗,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报警寻求公力救济,绝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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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16px;">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守护,我们不仅要在人身侵害发生后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更要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引导孩子,对危险行为及时说不,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美好的明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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