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就得付钱 所有权与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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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曾租赁一间房屋做门窗批发买卖,为招揽生意,他将房屋的门、窗进行了再装修,后吕先生不再经营此生意,退了房屋,但没有将门窗拆走。刘先生租赁了此房做小商品生意,于是,吕先生与他订立了5年期的门窗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元。后因刘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给付拖欠6个月的租金1200元。审理中,刘先生认为,吕先生对门窗没有所有权,所以,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无效,他不应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吕先生要求刘先生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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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但必须以出租人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为前提,只要满足这一前提,那么承租人仍应交付租金,而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由抗辩。出租人以他人之物出租的,对标的物的所有人构成侵权或者不当得利,应向标的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负侵权的民事责任,或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属于另案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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