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亮诉姜春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
<p style="text-align:center;">
<img src="/tuochuang/uploadfiles/image/201602/14.jpg" alt="" />
</p>
<p>
基本案情:
</p>
<p>
本案原告郝亮(化名)于2009年2月1日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本案被告姜春(化名)违反行使规章闯红灯,造成两车相撞,原告郝亮受伤,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姜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案较大的争议是关于原告郝亮的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原告举证入院通知中记载如需再次治疗应缴纳费用20000元,对此被告及其代理人表示不予认可。
</p>
<p>
法院判决:对于后续治疗费用部分,原告提供入院通知并非实际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p>
<p>
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当事人如需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提供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者相应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机构,证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