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劳动纠纷能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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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化名)生前是上海某公司员工,其到公司上班后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2006年6月15日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青青家属向肇事者索赔,肇事方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同时李青青的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结果为工伤。2006年9月26日,李青青家属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对李青青家属的相关请求予以支持,后李青青生前所在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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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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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比工伤认定赔偿的标准要高。因此,发生事故之后,受害人应当首先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赔偿后,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可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再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单位进行工伤待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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