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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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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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养殖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鉴于张某为某建筑公司内退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张某承担劳务内容为公司百合养猪场土建施工监理,期限1年。2010年11月,养殖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认为合同期限未届满,养殖公司无理由解聘,违反合同法,因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双方就合同的性质产生了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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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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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张某没有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其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的被解除或终止,作为公司内退人员,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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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养殖场之间虽存在劳动的事实,但是原则上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也没有禁止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协商确定成立劳务关系;而张某与养殖场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没有要求王某接受养殖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体现不出任何从属性的特征。所以这一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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