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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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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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王芳(化名)与刘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刘冰因外出务工怕感情生变故,遂双方按照民俗方式订婚。第二天刘冰外出务工,两个月后传来消息说刘冰在外与赵燕(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此事后王芳非常恼火遂决定与刘冰解除婚约,并以自己为受害人为理由拒绝归还彩礼2万元和金项链一条,以及订婚仪式话费3000元。刘冰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芳归还以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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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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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后,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被告王芳返还原告刘冰2万元现金和金项链一条,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订婚仪式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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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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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婚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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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为法律所禁止,婚约的成立的形式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的方式,比如订约,交换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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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引起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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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人身关系,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或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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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财产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彩礼方应该返还彩礼。缔结婚姻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除斥情况为办理登记后没有一起生活的,或者致使给付彩礼方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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