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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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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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br />
《工伤保险条列》(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br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br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br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br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23号) <br />
《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的通知》(鲁劳社[2006]80号) <br />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br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70号) <br />
《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泰劳社发[2011]175号) <br />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br />
(一)受理条件 <br />
1、符合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条件。 <br />
2、 提供材料齐全、规范。 <br />
(二) 提交材料: <br />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认定工伤需提报以下材料: <br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提出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提出的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br />
(2)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br />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br />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br />
(5)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签字、按手印); <br />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签字、按手印); <br />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医院主管科室印章,内容压页盖章)、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 <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br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br />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br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br />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br />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br />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br />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br />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br />
(九)患职业病的,应提供初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r />
(十)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br />
三、工作程序 <br />
1、申请 <br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br />
2、审核 <br />
对申请人提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br />
3、受理 <br />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br />
4、调查取证 <br />
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br />
5、审批 <br />
根据申请人提报材料和调查取证情况填写工伤认定情况表报分工局长审批。 <br />
6、作出决定 <br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br />
7、送达 <br />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r />
8、归档 <br />
工伤认定结束后,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按照时间顺序,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 <br />
四、工作时限 <br />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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